明纪释法丨清风伴佳节 交往守廉心
——看清节日隐形变异“四风”问题的真面目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
“家常便饭”藏陷阱,划清界限莫入席。
“隔空收礼”要不得,原路退回心自安。
“免费出游”有代价,不贪小利一身轻。 (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监委制图)
本期看点
“节点”亦是“考点”,守廉方能清爽过节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,明目张胆的违纪行为大幅减少,但“四风”问题并未销声匿迹,有的穿上了“隐身衣”,有的躲进了“青纱帐”。逢年过节,少数党员干部仍心存侥幸,企图借着“人情交往”搞变通、打“擦边球”:有的认为下属把节礼直接快递到家,退了显生分,顺势留下也无妨;有的认为只要不去高档酒楼,去管理和服务对象家里吃顿“家常便饭”没啥问题;还有的认为私交好,老板相邀全家出游、全程买单,只要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就属于朋友间正常款待。本期聚焦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三类隐形变异“四风”问题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相关条款,结合典型案例,戳破节日隐形“四风”的“障眼法”,提醒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,慎交往、守廉心,干干净净过佳节。
情形①:下属通过快递寄来节礼,退回显得不近人情,留下也无妨?
从“面对面”收礼到“隔空收礼”,变的是形式,不变的是违规受礼实质。礼品可以“不请自来”,但党员干部若“来者不拒”“顺势收下”,在纪律面前同样过不了关。
◎纪法红线
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规定,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◎典型案例
某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吴某,在春节、中秋等节日期间,多次收受下属孙某通过快递寄送的高档白酒、名贵茶叶等节礼。吴某自认为礼品已经寄到家里,直接退回显得“不近人情”,便默许留下。最终,吴某因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,受到党纪处分。
◎条分缕析
过去逢年过节送礼,多是提着礼盒上门、当面相送;如今,违规送礼也穿上了“隐身衣”,一些人借道快递物流、电商平台,把节礼悄无声息地送到党员干部家中。有的党员干部因此心存侥幸,以为“隔空收礼”能掩人耳目,即便日后被查,也可以拿“事先不知情”“快递直接放门口了没法退”等来开脱。但这不过是自欺欺人——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划出纪律红线,关注的从来不是“礼怎么收”,而是收的礼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是否侵犯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
一、撕下“隔空送礼”的伪装:送礼方式再隐蔽,也绕不开纪律红线
送礼手段花样翻新,纪律红线却始终如一。拎着礼盒登门拜访和把节礼装进快递箱寄到党员干部家门口,变的只是“送”的方式,不变的是礼品背后的职权关联和利益考量。特别是上下级之间天然存在着职权上的从属与管理关系,下属逢年过节频频“快递送礼”,绝非简单的“节日问候”或“人情往来”——往往是想用节礼铺路,或是为了在职务晋升、岗位调整时谋求关照,或是为了在日常考核、工作安排中获得方便。
本案中,吴某多次收受下属孙某寄送的高档节礼,看似只是留下了几个快递包裹,实则让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变了味。说到底,判断一份礼该不该收,不能看它是当面送来还是快递到家,只要礼品背后存在职权关联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,就必须坚决拒之门外。
二、戳破“被动签收”的借口:面对不请自来的节礼,默认收下即是违纪
快递直接送到家里,确实存在收件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形。那么,是不是只要声称“我没想要”“是对方要寄的”就可以免责?关键不在“怎么寄来的”,而在于“收到后怎么处理”。
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规制的违规受礼行为,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收受的故意。如果党员干部本来不想收,发现礼品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组织,一般可以认为不具有违规受礼故意;反之,如果口头上声称“不想收”,之后却半推半就收下,也掩不住违规受礼的实质。
因此,快递放到了家门口,只是礼品到了,不等于实际收了。但若明知礼品来自管理和服务对象,仍“揣着明白装糊涂”顺水推舟留下,“被动签收”就变成了违规受礼。吴某正是如此:其明知礼品系下属孙某寄送,却拿“退回不近人情”当借口默许留下。从“不请自来”到“顺势收下”,看似只有一步距离,却已经越过了纪律红线。
◎廉洁提醒
面对花样翻新的“隔空送礼”,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到:包裹里的“惊喜”往往也是“围猎”的“陷阱”。与其事后拿“没见面”“不好退”作徒劳的辩解,不如亮明态度、果断拒收。守住公私分明的界限,方能坦坦荡荡,清爽过节。
情形②:过节应邀到管理和服务对象家中吃顿“家常便饭”,不算违规接受宴请?
违规不违规,不只看在哪吃、吃什么,还要看跟谁吃、谁买单、会不会影响公正履职。饭局挪进家门、名目换成“便饭”,也逃不过纪律的“火眼金睛”。
◎纪法红线
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◎典型案例
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、副局长李某,在节日期间多次接受辖区老板林某(系李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)邀请,以“过节聚一聚”“吃顿家常便饭”为名前往林某家中接受宴请并饮用酒水。李某自认没去高档酒楼,去老板家吃饭属于私交,吃的也是家常菜,算不上违规接受宴请。最终,李某因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,受到党纪处分。
◎条分缕析
“只是到熟悉的老板家里吃顿便饭,没去饭店,也没吃什么高档菜,没事吧?”这种认识错在把“家常便饭”当成违规接受宴请的“免责牌”。须知,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盯的重点从来不是就餐地点和账单厚薄,而是饭局是否与党员干部的职权相关联,是否会影响公正履职。
一、一顿饭能不能吃,先问“谁请客”“为何请”
什么是违规接受宴请,关键看这顿饭是否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。怎么判断?不是凭干部一句“我没问题,不会受影响”,而要结合客观情况来看——党员干部手中有什么权、请客的人从事什么职业或者经营什么业务,双方之间有没有管理和服务关系,是否存在其他的利益关联,等等。
因此,面对形形色色的饭局邀约,党员干部首先要问“谁请客”“为何请”。如果请客之人的工程项目、经营活动、审批监管等事项恰好在党员干部的职权管辖范围内,那这顿饭就绝非简单的朋友聚餐——摆上桌的是酒菜,惦记的很可能是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。
本案正是如此,林某是李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,其为何三番五次宴请李某?看中的是李某手中的审批权、监管权。虽然林某在席间没有提出具体请托,但今天吃了顿饭,明天履职时李某就可能碍于人情“帮个忙”“开绿灯”。纪律在此划下红线,正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在一次次吃请中被人情裹挟。
二、披上“家常便饭”的外衣,也掩盖不了违规接受宴请的实质
把饭局挪到家里,就没问题吗?当然不是。
近年来,违规吃喝由明转暗,从大饭店转向居民住宅、企业内部食堂、“一桌餐”等隐蔽场所。然而,不管饭局套的是“家宴”还是“工作餐”的“马甲”,只要买单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,可能影响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,就已踏入纪律的禁区。
那吃的是家常菜,是不是就可以放心了?同样不是。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的,是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等活动安排。菜品档次、宴请费用、吃请次数等,可以作为衡量情节轻重的重要因素,但只要饭局建立在管理服务关系之上,可能影响公正履职,哪怕只是粗茶淡饭,同样会触碰纪律红线。党员干部绝不能因为“吃得简单、没花多少钱”就心安理得,越是这种看似不起眼的饭局,越需要警惕“温水煮青蛙”式的“围猎”。
本案中,李某多次赴老板林某家中接受宴请并饮酒,看似私交甚笃,实则是打着“人情交往”的幌子,在推杯换盏中逾越了公私界限,最终受到党纪惩处,教训深刻。
◎廉洁提醒
一顿饭,看似小事,却是检验党员干部廉洁底色的“试金石”。面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饭局邀约,务必保持警惕,绝不能因“地点隐蔽”而心存侥幸,更不能拿“花费不多”为自己开脱。不该吃的坚决不吃,不该去的坚决不去,守住饭桌上的分寸,才能守住履职用权的边界。
情形③:假期老板相约全家出游、费用全包,只要没为其办事,就算朋友间正常款待?
“没办事”绝非违纪“免责牌”。让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全家出游买单,欠下的是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的“人情债”,纪律对此绝不容许。
◎纪法红线
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◎典型案例
某区原副区长(中共党员)黄某,多次在节日期间接受某私营企业主(系其管理和服务对象)邀请,携家人一同赴海南、浙江、江苏等地游玩,相关费用由对方支付。其间,对方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。最终,黄某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,受到党纪处分。
◎条分缕析
面对审查,黄某辩称:“平时关系不错,对方热情相邀一起出去玩几天,也没开口让我办什么事,怎么就违纪了?”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——把依附于公权力的“隐性围猎”当成“朋友款待”,拿“没有办事”来自我开脱,在纪律面前根本行不通。
一、揭开“私交好”的面纱:老板主动包揽旅游费用,盯的是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
党纪从不排斥正常的人际交往,但“正常款待”必须符合等价、互惠的人情常理。一趟全家出游,交通、食宿动辄数千上万元,商人老板为什么这么热情、又为什么主动包揽全部费用?——这种远超正常往来标准的单方面大额支出,表面上看是“朋友够意思”,实质上是围绕公权力的“长线投资”。
实践中,不少别有用心者正是从“交朋友”入手,投其所好安排旅游行程、主动订好机票酒店、连家属都照顾周全,处处透着“贴心”。党员干部若把这种“热情”当作理所当然,就极易在不知不觉中落入“围猎陷阱”。
本案中,黄某之所以能多次携家人享受某私营企业主提供的“免费游”,凭借的是其副区长的职权影响。看似占了便宜,实则是拿公权力为个人的享乐“买单”,纪律对此绝不姑息。
二、打消“没办事”的侥幸: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“免费游”,即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
还有人觉得:“旅游归旅游,只要没有因此给对方办事,就算不上违纪吧?”绝非如此。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行为,既不要求对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,也不以党员干部已经为其办事作为违纪认定的前提。
一次旅游,从出行到食宿都由老板精心安排、全程买单,党员干部看似分文不花,实则欠下的是“人情债”。虽然对方当下没有要求办事,但日后若涉及其项目审批、监督检查、资金拨付等事项时,党员干部就可能因这份“人情”为其“行方便”。纪律之所以把关口前移,就是要及时阻断这种人情羁绊对公正履职的影响。
本案中,黄某多次接受某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,严重破坏了亲清政商关系,却心安理得地认为“没有办事”就没问题。殊不知,只要接受的旅游安排具有影响公正履职的可能,即触碰了纪律红线。黄某最终受到党纪惩处,正是为当初占的“便宜”买单。
◎廉洁提醒
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“盛情款待”。一趟“免费游”的背后,往往是一张提前记好的“人情账单”。党员干部要坚决摒弃“占小便宜”的侥幸心理,守住小节,切莫因贪图一时的免费享受,让自己背上“人情枷锁”,最终付出沉重的纪法代价。
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:亓淦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