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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将未付款货品交给顾客 超市指控其“内盗”并解雇

发布时间:2026-01-06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员工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理所应当,但用人单位以员工涉嫌盗窃,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时,其举证责任应当从严。原告超市因未能充分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,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3万余元。

  据悉,被告周某系原告超市猪肉专柜的营业员。某日早晨,周某在未完成付款流程的情况下,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取出并交给他人。但当天中午,周某以另一包重量相近的猪皮、猪肉碎,按照猪板油价格进行计价,并到收银台支付了83.89元价款。超市随后两次约谈周某,并以周某涉嫌“内盗”为由,解除了劳动关系。周某对此提出异议,并依法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委员会裁决判定超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需支付赔偿金130362.96元。

  原告超市不服,认为周某未付款且事先未报备,就擅自将商品带出超市并交付给他人,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,超市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,并据此提起诉讼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超市提供了监控画面等证据,但周某的解释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,且更具有合理性。首先,从监控画面来看,周某将猪板油带离超市时并未遮掩,其作为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,理应知晓超市内外均安装了监控摄像头,并清楚超市会通过监控对员工及顾客的行为进行监督。其次,就本案而言,核心争议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超市足以解除合同的“盗窃”或违规行为。不可否认的是,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超市的基本交易流程,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商品带离,且未报备。但其解释称因顾客电话催促,才违反了超市的操作流程,并且事后进行了补正,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。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全过程及后续补正措施,难以将其行为定性为盗窃。

  因此,法院认定超市举证不充分,作出的辞退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
  盗窃是与公民诚信这一基本价值观严重相悖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。即便认定存在小额盗窃行为,亦会对当事人造成否定性评价及不良影响。因此,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应作审慎和严格的审查。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涉嫌盗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,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应当更为严格。

 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,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,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该决定,尤其是对员工涉及盗窃等严重行为的指控,用人单位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。同时,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,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,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在劳动关系中,双方都应尊重法律,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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