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7年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刘某将一套房屋卖给李某,李某依约将45万元汇入农商银行,还清了涉案房屋银行按揭贷款。
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,刘某没有提供有效的房产证、土地证,以致当天没能办理过户手续。后刘某承认房产证、土地证已抵押在第三人担保公司名下。
经李某再三催促之下,刘某从担保公司取出了房产证、土地证。李某与刘某再一次前往办理过户手续,不料涉案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查封,最终导致房屋无法过户。
为此,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,刘某赔偿李某购买房屋各项损失85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由于被告刘某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,没有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,无法办理过户手续。后又因刘某其他案件纠纷,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,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,而且目前刘某又下落不明,无法联系上。因此,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理由成立。
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、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同时,法院判决刘某退还购房款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。
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,交易量攀升。存量房买卖过程中,经常出现一房多卖,一房多抵押的情形。二手房购买人在购买房屋时,应谨慎小心,尽量多方了解房屋出卖人的情况。在涉及到房屋税收、银行按揭贷款、户口迁移等事项,必要时应到相关部门咨询。在支付金额比较大的首付款时,最好选择第三方托管,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。同时选择专业性强、口碑较好的房屋中介,再签订合同。
(作者:周崎雅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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